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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涉嫌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05-23 16:00:52 投稿人 : manager 围观 :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实名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盼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等相关单位立案侦察,依法制止和惩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训,为一般经营项目,JYPC作为国内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发放的非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无需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于2022年4月23日发布声明,妄称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没到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且使用“假”“骗”“山寨”“扰乱了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市场秩序”等侮辱性词汇形容民企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严重损害了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26年来建立起的商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明显属于侵权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文,声称不在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显然是以备案代替行政审批,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扰乱了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文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利于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应当依法清理、废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其发布的声明中表示:“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所谓注册职业资格证书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国家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务职级晋升、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该声明内容明显是对民营企业区别对待、恶意谤毁,违背《民营经济促进法》倡导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近20年一直对民企大造“官谣”,试图通过打压竞争对手来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3年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联合20多家官办发证机构,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规定,冒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网站的二级域名,建立2个所谓的“山寨证书”治理专栏(该专栏内只有针对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的内容),集中发表74篇侵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名誉权的文章。

此外,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还违法违规招募了3.6万多家没有资质的培训评价机构,多年来只给其招募的培训评价机构发放财政补贴。JYPC作为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民办发证机构,26年来从未获得任何补贴支持。这样的区别对待明显就是“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与公平正义原则相悖。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上述行径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祈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制止。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谤毁民营企业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盼望相关部门能够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并对这两家被举报单位严格规范,严厉惩处,树立典型案例,破除行政性垄断,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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